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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5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德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05刑初22号公诉机关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鹤岗市南山区。现被取保候审。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兴安检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丽梅,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张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张德与被害人李某某(男,55岁)在鹤岗市兴安区兴星煤矿二十三槽井下工作时,张因井下急需火药,在传送火药过程中将火药扔到李的腿上,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张用安全帽将李的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德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庭审中,被告人张德供认犯罪,不做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张德与被害人李某某(男,55岁)在鹤岗市兴安区兴星煤矿二十三槽井下工作时,张因井下急需火药,在传送火药过程中将火药扔到李的腿上,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张用安全帽将李的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侦查,被告人张德于2016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人张德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等项经济损失共计33,000元。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即由被告人张德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医疗费、鉴定费等项费用共计3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张德供认,2016年12月18日上午10点多,我在井下取火药回来碰见同事李某某,因过道窄过不去,我往前扔火药时不小心扔到李某某腿上,我让他让道他不让还骂我,并用铁锹拍我肩膀一下,我上去抢锹,厮扯过程中我的安全帽掉了,我捡安全帽时他把我推倒,我捡起安全帽就轮他,打没打到我不知道,同事跟我说李某某脸上出血了。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6年12月18日上午10点多,我正在井下工作时张德突然把一袋子火药扔在我腿上,我回头骂他一句,我俩厮巴一会双方停手。之后他还让我让道我没给让,我俩又骂起来,他突然从后面拿东西直接打我鼻子上,鼻子出血了。3、证人杨某证实,2016年12月18日上午9、10点钟,我跟李某某一组在井下工作,李某某在前面走,这时张德拿一袋子火药扔在李某某脚后,李某某回头骂张德一句。我走近李某某时看见李某某手捂着鼻子,满脸血,我把他扶上来。4、鹤岗市公安局(鹤)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279号鉴定书鉴定意见证实:⑴、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⑵、伤残等级属无残。5、有公安机关收缴作案凶器安全帽为证。6、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鹤岗市兴安区峻德23槽煤矿矿井下。7、书证常驻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德达到应负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正确。鉴于被告人张德犯罪后能够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杨忠兴审判员  王淑云审判员  沈会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