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刑更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进考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进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刑更494号罪犯王进考,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0)栖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进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带民事赔偿422392.5元,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8日、2015年2月11日经本院裁定各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因未履行财产刑,2016年11月16日经本院裁定不予减刑。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7年3月31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2年2个月3天,已兑现表扬奖励五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六个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王进考减刑六个月,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王进考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王进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22392.5元。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0)栖执字第1077号执行裁定载明,划拨王进考在栖霞市公安局15-377101040000375帐户上的取保候审保证金1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王进考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2010)栖执字第1077号执行裁定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进考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但鉴于其民事赔偿义务未全部履行,故本次减刑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进考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淑美审判员  白月辉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坤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