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刑��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吕红泉故意杀人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红泉,梁某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刑终76号原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红泉(别名吕洪涛,绰号才子),捕前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5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6年1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1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毛都站镇姜家围子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红泉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吉0702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吕红泉对民事部分没有提出上诉,此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吕红泉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迪、李晓崴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吕红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8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吕红泉将其驾驶的车号为×××黑色现代牌轿车停放在松原市宁江区郭旗街万隆超市后侧大同路中间,因阻碍其相对方向一辆黑色奥迪牌轿车通行,被告人吕红泉遂与奥迪车主梁某某��生口角。被告人吕红泉从其驾驶的现代牌轿车内拿出一把砍刀将被害人梁某某手臂砍伤,后欲倒车离开,被害人梁某某见状跑到被告人吕红泉车后,并坐在地上阻止其离开。被告人吕红泉继续倒车并将被害人梁某某腿部轧伤。被害人梁某某起身继续阻拦被告人吕红泉驾车离开,被害人梁某某欲将堆放在路边装有木头的槽子拖拽到路中间阻拦被告人吕红泉离开,因木头折断而跌倒在路中间,被告人吕红泉在明知轧到被害人梁某某的情况下,仍继续倒车将被害人梁某某拖行一段距离后,猛加油从其身上碾轧过去后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梁某某肩胛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某左侧肩锁关节脱位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体表瘢痕长度累计24.0cm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另认定,被害人梁某某受伤后,于2016年8月23日入前郭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损伤,2016年9月9日出院,住院17天,住院期间一级护理4天,二级护理13天,支付医疗费16400.3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一、物证索纳塔轿车一辆,单刃刀一把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8月23日梁某某报案称自己被一黑色索纳塔轿车碾轧,车主驾车逃跑。2016年8月28日,松原市宁江二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6年9月18日,扣押吕红泉单刃刀一把,刀身长约40公分,木质刀把。扣押吕红泉黑色索纳塔轿车一辆,车牌照×××。3.照片,证明作案长刀一把。4.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9月18日,松原市宁江二分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于松原市宁江区天润大街店9904房间将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吕红泉抓获,其对其在胜利供热站附近持刀扎人并驾驶汽车碾轧一奥迪司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户籍信息,证明吕红泉,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宝甸乡。吕洪涛,身份证号码×××,户籍吉林镇赉县镇赉镇四街十委。梁某某、黄某某、汤某某、杨某某等人的户籍信息。6.办案说明,证明犯罪嫌疑人吕红泉,其与姓名为吕洪涛的身份证为同一人,现姓名为吕洪涛的身份证已经注销。7.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姓名吕红泉,别名吕洪涛,身份证号×××,其他证件身份证×××。户籍地址前郭县宝甸乡韭菜坨子村前二道梁子屯。涉嫌案件故意伤害,2013年1月15日立案侦查,签发日期2013年3月7日,抓获日期2014年9月12日。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吕红泉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5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于2016年1月11日刑满释放。9.情况说明,证明松原市宁江二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办理吕红泉故意杀人案时,经工作未找到车主无法证实车辆借用情况。10.车辆信息,证明×××现代轿车机动车所有人梁国辉。三、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某证言:我在吉视传媒上班。2016年8月23日下午5点多,我当时在万隆超市附近道口的一家地摊吃烧烤。我听见外面有人吵吵,我到外面一看,看见一辆黑色奥迪A6车主与一个开着黑色现代索纳塔的司机在吵吵,索纳塔车主站在他车旁边一句话都没说,奥迪车主拿着手机不停的往外拨电话,边拨电话边骂索纳塔车主:X,你家道啊。随后索纳塔车主忍不住就开始还嘴也骂奥迪车主,他俩互相骂的时候被一个老太太给劝开了。索纳塔车主想上车走,好像要给这个奥迪车主让道,但是这个奥迪车主不依不饶,还骂:X,你是你爹揍的,你别走。索纳塔车主说:怎么地,哥们,这么点小事你还想找人打仗,不行咱俩单扣。索纳塔车主边说边开车门,奥迪车主朝索纳塔车主走过去好像是他要打那车主,但是他还没有走到索纳塔跟前,索纳塔车主打开车门拿出刀,一下就扎到那个奥迪车主胳膊上,他扎完后要倒车往后走,那奥迪车主看见索纳塔车主要走,就跑到索纳塔车后面,坐在索纳塔车后面的地上,堵住这车,不让这车走。索纳塔车主在往后倒车的时候,刚开始轧到奥迪车主的腿,索纳塔车主看到他轧到人后试着往前移动一下,在移动车的时候将停在路边的灰色奔腾B50撞到了,索纳塔车主在连续往后倒车的时候又撞到我停在路边的黑色老款伊兰特,索纳塔车主在倒车的时候,连续撞了我车两下,将我车的很多地方都撞坏了。后来这个奥迪车主不让索纳塔车主走,在他去拦截的时候,不知怎么回事奥迪车主突然倒地了,在他倒地的时候这辆索纳塔车主开车正好从奥迪车主身上轧了过去,但是这个索纳塔车主并没有停车,他轧完奥迪车主后直接开车就跑了,后来没过多久警察来了。2.证人汤某某证言:8月23日下午5点多我当时在店里待着,听见外面有吵骂声,我出去看见开黑色奥迪A6车主与一个开黑色现代索纳塔车主在马路上争吵,奥迪车主骂索纳塔车主:这是你家道啊,随便停。索纳塔车主说:后面有车,我也倒不了车。奥迪车主与索纳塔车主一直在那互相骂,后来我们周边看热闹的人开始劝说他俩,赶紧开车走得了,索纳塔车主听到大家劝说后要开车走,但是奥迪车主骂索纳塔车主说:是你爹揍的,你别走。索纳塔车主听到这句话后很生气,随手从他车里拿出一把刀扎了奥迪车主胳膊上一刀。他扎完后要倒车往后���,奥迪车主看见索纳塔车主要走,他赶紧跑到索纳塔车主后面,坐在索纳塔车后面的地上,堵住这车,不让他走。第一次索纳塔车主往后倒车的时候,轧到奥迪车主的腿,索纳塔车主看到他轧到这人后试着往前移动一下,他在移动车的时候将我停在路边的灰色奔腾B50给挂到了,索纳塔车主在连续往后倒车的时候又撞到我朋友黄某某的黑色老款伊兰特。当时这个奥迪车主不让索纳塔车主走,在他去拦截的时候,他抓路边方砖上的木头,不知怎么回事这个奥迪车主突然倒地了,在他倒地的时候这辆索纳塔车主开车正好从奥迪车主身上轧了过去,但是这个索纳塔车主并没有停车,他轧完奥迪车主后直接开车就跑了。奥迪车主从地上起来后,我看见这个车主浑身是血,后来没过多久警察来了。3.证人杨某某证言:和我一起在天润大酒店9904房间住的人是给我办理���款的人,大家都叫他才子,大名叫什么不知道,酒店房间是我在2016年9月10日开的。我是通过给我开车的司机江春海认识才子的,认识两三年了,但是一直没怎么来往。我和家里人闹别扭了,然后9月10日我就在天润大酒店开了一个房间,后来因为我要找才子办贷款,才子说他没地方住,正好我这开着宾馆,9月14日我和才子在宾馆房间见个面,我还给他拿了几百元钱,他说他要回农村,然后我就回家住了,这个宾馆的房间一直开着,我把房卡放到吧台。过完节9月15日晚上开始到现在我一直在宾馆住,才子也跟我在一起住,今天在宾馆我和才子一起就被带到公安机关。才子有一辆黑色现代轿车,以前挂过一个吉A的牌照,现在没挂牌子。我不知道才子这几天发生什么事了。我不知道公安机关追捕他,他没跟我说。四、被害人梁某某陈述:我被一个男的先用刀砍���,后又被这个男的开车把我轧伤了。2016年8月23日下午5点左右,在郭旗街万隆超市旁边胡同内。我被轧伤后一直住院了,当时无法取笔录,现在我能取笔录了,所以我才找公安机关民警到医院给我录笔录。我俩因为汇车引起纠纷后吵吵起来,后来他拿砍刀将我砍伤后,他要开车逃离现场,我不让他开车走,之后我在拽他车的时候,我倒地了,他开车从我身上轧了过去,随后他开车跑了。男子开的是黑色现代老款索纳塔,我就知道车牌号是:吉A什么。2016年8月23日下午5点左右,我驾驶汽车从万隆超市前门方向进入旁边胡同,准备从盛宴酒楼方向驶出。刚进入胡同,就发现停在胡同中间两台车。前面的车是黑色现代索纳塔轿车,车是熄火状态,车内没有人。后面停着一台银灰色捷达车,是否熄火,是否有司机我没看清。我看到前面的黑色轿车停的位置十分不���当,就停在胡同的马路中间,它这一停,其他车辆都无法过去,这台车旁边就有停车位,可是这台轿车没有靠边停放,导致它后面的捷达车也过不去,我的车也被堵住了。我就长按了几声车喇叭,从旁边火玫瑰台球厅走过来一个男的,光膀子搭着件白色衣服,我说你是车主啊?他说是。我说“这道是你家的呀,你怎么停车的”。他说“我怎么停车关你什么事”。我说“你停车挡我道了”。我们两个人就吵了几句,互相骂了几句话,我看见这个男的从后腰处掏出一把卡簧刀并打开,我看他好像要拿刀扎我,这时有挺多人在旁边看着,一个老太太上来把我俩劝散了,我俩都各自往自己的车上走。这个男的拿刀没有扎到我。我俩就是互骂了,没有打起来。接着我回到车上拿出电话给我朋友贺子打电话,但是没有打通。随后我跟这个男的说:是小子你别走。他说:我不走咋地,你要单挑啊(意思就是打仗)。我跟他说:怎么都行。之后我朝他车的方向走过去,随后他从车里拿出一把砍刀,我还没有走到他车跟前,他拿刀朝我砍过来,他一刀扎在我左胳膊上,当时就把我左胳膊扎出血了,之后这个人也没继续扎我。当时他的车挡道,我俩还差点打起来,我挺生气的,就想和他理论理论,所以我说了是小子你别走这句话。我没有想到会引起打仗的事情发生。我又朝他车的方向走去,我就想和他理论理论这事,于是我就朝他车的方向走去,没想到他从车里拿出砍刀,直接扎我了。他扎我的时候我没有还手。他扎完我之后,开车准备要走,我不能让他走,我就往他车的后方跑,想阻拦后面的捷达车不让走,我没有阻拦住,这个捷达车开车走了。砍我的这个男的就上车开车硬是要跑,我就用身体倚住黑色轿车的后背箱,��让车走,黑色轿车就停下了。我就坐在轿车正后方的地上打电话报警,我就不信黑色轿车敢轧我。黑色轿车倒了两三下车,他第一次没有轧到我。他第一次没有轧到我之后,他在车里探出头来骂我“X,我轧死你!”说完就加速倒车了。第二次车轧到我左大腿上,这时他没有停车的意思,车还是往后退,我赶紧闪身,车还是轧着我的腿过去了,撞到了两台停在左后方道边的车,黑色轿车就往前开,再倒车,我从地上站起来追上去要拽司机下来,可是因为车动,我拽不到。我看到右边道边有个装木头的槽子,我就使劲拽这个槽子,想把槽子拽过来挡住轿车,我一下子把槽子木头拽断了,没站住就倒在了轿车后方,轿车正在倒车,就把我轧到车下了。因为车速不快,但是我感觉轿车没有停车的意思,倒着车从我身上轧过,我被轧的在车下翻了两圈,后车轮和前车轮都从我身上轧过后,黑色轿车也没停,直接就从万隆超市后门胡同跑了。我就报警了。我一直贴着车的后面,没有距离。我第二次被车轧到后起身的时候,我就在车旁边,不超过一米。我起身不拽道边的木头槽子,这台车不能轧倒我。因为木头槽子突然拽断了,我正好倒地,这时黑色轿车正好倒车,在我倒地后正好从我身上轧了过去。黑色轿车后车轮从我身上轧过去的时候,没有停车的意思。我当时要是不在车底下滚两圈的话,我的头就会被轧到。黑色轿车前车轮从我身上轧过去的时候,他没有停车意思,他直接开车跑了。我左胳膊被刀砍伤了,缝了两针;我被车从身上轧过时,左肩膀骨头被轧断了,右脚也被轧出口子来了,缝了两针。左大腿被轿车在第二次倒车时轧伤了,现在就是疼,具体还没诊断。在黑色轿车倒车时,我坐���车后的地面上是因为我被司机砍伤了,我要挡住车,不让他跑,我好报警。我坐在地面挡车时,我打电话报警。黑色轿车第二次倒车时轧到我左腿了。司机倒车两三次后,见我始终不躲开,司机探出车窗骂我:“X,我轧死你!”我拽断了木槽子的木头,我自己没站住,倒在了车后面。黑色轿车在我倒地后轧到我了,先是后车轮从我身上轧过,然后是前车轮从我身轧过去。当时在黑色轿车后面的除了我,路上没有其他东西,就我自己。黑色轿车把我轧到后没有对我进行救护,轧完我就跑了。当时现场有很多人。黑色现代索纳塔轿车,车牌照有吉A字样。砍我的司机是男的,30多岁,身高1.75米左右,身上都是纹身,右胳膊纹条龙,左侧肋骨纹有几排小字和一个大字,什么字我看不清楚,其余部位什么图案我记不住了。黑色轿车在倒车逃跑时撞到两辆车,一辆���黑色伊兰特轿车,一辆是铁灰色奔腾轿车,但是车牌照和司机我都没看到。黑色轿车车主在第三次倒车的时候,轧到我后没有停车的意思,他就想轧死我。五、被告人吕红泉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8月20几号的时候,我把车停在江南夜市供热站附近的马路上,我开的是黑色现代索纳塔车,车牌号是×××。当时路两边都停着车,我就开车在马路中间把车停在路中间了。之后我就去台球室打台球了,这个时候一个小孩的对象叫我,说我车对面来了一辆车,车主正在地上骂呢,然后我就出来了。回到我车跟前,看见我车前面停了一辆奥迪车,车牌号码我忘记了,马路当时就一条道,我就和奥迪车主吵吵起来了。对方开奥迪的司机骂我,我也骂他了,然后我一生气就跑我车上拿了一把长尖刀,我去我车里取刀的时候那个奥迪车主就跟着我过来了,我从车上把刀拿出来���后就扎了奥迪车主一下,砍胳膊上了。然后我就拿着刀回到我的车上准备开车走,刚上车的时候我车后面的捷达车就往后倒,然后我也开车往后倒,奥迪车主就跑到我的车后面不让我往后倒,然后还在我车后面追那辆捷达车不让他往后倒,好挡住我的车,但是捷达车没有停下开走了。之后奥迪车主就坐在我所驾驶的×××的车后面,我继续往后倒车,第一下撞了我左后侧的一辆车,具体什么车没看清,然后我往前开了一下就又继续往后倒车,这个时候就感觉车底下有什么东西被我车轧上了,然后我就从车窗探头向后看了一下,看见我的左后侧车轱辘跟前坐着一个人,就是那个奥迪车主,然后我又往前开了一下,又继续往后倒,这次倒车的时候我感觉到车底下轧到人了,应该就是那个奥迪车主。奥迪车主就站起来跑到我的左前侧车窗外面拽我,我往前上了一下,之后��个奥迪车主就跑到我的车后面去了,要拽东西把我车拦住,之后我就一脚油门倒了出去,在我倒车的时候感觉到了车底下轧到东西了,我知道应该是那个奥迪车主,因为道上没有其他障碍物,就是他拦着我不让我走,当时我感觉是轧到他了,但是也没有停车,继续往后倒车,倒过去之后我看见我轧的那个人就是奥迪车主,他没咋地又站起来了,然后我开车就跑了。我第一次倒车轧奥迪车主的时候没有语言沟通,从车窗向后看奥迪车主的时候我什么也没有说。我没说过“我开车轧死你”的话。我第一次往后倒车时从车窗看见左后侧那个奥迪车主在我车后面地上坐着,我继续往后面倒车是因为我以为我往后开车他会躲,结果我真往后倒他也没起来,直接先从他的一条腿上轧过去了,然后奥迪车主站起来跑到了我的车窗外面伸手拽我。第二次开车往��倒,先是奥迪车主跑到我的左前侧车窗外面拽我,我感觉我车后面撞到什么东西了,然后我就往前上了一下,这时候那个奥迪车主就跑到了我的车后面,奥迪车主就跑到了我车后面拦我去了,喊让我停下,然后跑到我车后面的马路边上拽东西拦我,我就继续往后倒车,我就感觉车底下有人让我轧到了,我当时加油加的挺猛的,直接就轧过去了,轧过去之后我看见被我轧的那个人站起来了就是奥迪车主,然后我开车就跑了。当时我知道轧到人了,但是他打电话在找人好像要来打我。当时我害怕,也就没管那么多,就继续倒车,从奥迪车主身上轧过去了。我没对我轧过的人进行救治,当时我害怕想赶快跑,但是看见他站起来还要来追我。我就赶紧跑了。杨某某不知道我开车轧人的事情,我也没和家人或者朋友说过此事。当时我上身没穿衣服,光着膀子,下身���着牛仔裤,白色的旅游鞋。对方奥迪车主长什么样没印象了,都不记得了。我从车里拿出来的刀是单刃,刀身长大约40公分,木把,在我驾驶车门的手扣里,警察抓到我之后刀让警察收缴了。就是你们出示的刀。我的车是黑色,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车现在被公安机关扣回了。车牌照让我卸下来放在后备箱了,轧完人我害怕让人找到就把车牌照卸下来了。六、鉴定意见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鉴定人梁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七、辨认、勘察笔录1.辨认笔录,证明黄某某在两组各有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辨认出第一组3号照片和第二组6号照片里的人就是开车撞自己车的嫌疑人,3号照片和6号照片是吕洪涛,身份证号码为×××。2.辨认笔录,证明汤某某在两组各有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辨认出第一组10号照片和第二组3号照片里的人就是开车撞自己车的嫌疑人,10号照片和3号照片是吕洪涛,身份证号码为×××。3.辨认笔录,证明梁某某在两组各有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辨认出第一组3号照片和第二组9号照片里的人就是开车轧自己的嫌疑人,3号照片和9号照片是吕洪涛,身份证号码为×××。4.勘查笔录,证明松原市宁江二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勘验人员王喜文、孙敬军到案发现场郭旗街进行勘察。中心现场在胜利供热站大门前斜对过路面上即供热站门旁公厕和塑料钢门窗店门前路面上。现场车和人已经离去,在现场经过详细勘验检察未见有痕迹和物证。附现场照片。八、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全部过程。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红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二处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吕红泉辩解其当时没有杀害被害人梁某某的想法,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吕红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汤某某的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吕红泉在明知轧到被害人梁某某的情况下,仍继续倒车将被害人梁某某拖行一段距离后,猛加油从其身上碾轧过去后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梁某某肩胛骨受伤的事实,被告人吕红泉明知利用所驾驶的轿车碾轧人体足以致人死亡,仍出于气愤猛踩油门驾车从其身体上碾轧过去,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吕红泉的辩解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吕红泉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已查明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人吕红泉应对被害人梁某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某请求赔偿医疗费16400.34元;护理费2053.96元;伙食补助费1700元;误工费2053.96元;交通费1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保护。主张赔偿伤残赔偿金99603.4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于法无据,不予保护。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吕红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吕红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某人民币22308.2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作案用的单刃刀一把,现代索纳塔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诉人吕红泉的上诉意见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定性有异议,辩解第二次碾轧被害人时,当时不知道被害人在车后面,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原审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为,上诉人先用尖刀伤害被害人,又用车多次撞击被害人,案发后逃离现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等与原审相同,本院予以审核、确认。关于上诉人吕红泉认为没有杀害被害人梁某某的想法,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上诉意见。经查,卷宗证据显示,上诉人吕红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汤某某的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吕红泉在明知轧到被害人梁某某的情况下,仍继续倒车将被害人梁某某拖行一段距离后,猛加油从其身上碾轧过去后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梁某某肩胛骨受伤的事实。上诉人吕红泉明知利用所驾驶的轿车碾轧人体足以致人死亡,仍猛踩油门驾车从其身体上碾轧过去,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吕红泉的上诉意见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期间亦没有提供新证据佐证其上诉观点。故对其此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吕红泉认为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上诉人吕红泉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意见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吕红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二处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吕红泉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梁某某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吕红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宜兵审判员 孙 丽审判员 陈鸿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贵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