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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4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钟鸣与田进云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钟鸣,田进云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479-2号原告:陈钟鸣,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顺辉,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进云,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泸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秋真,广东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琴,广东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陈钟鸣与被告田进云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诉讼中,因本案与田进云与陈���鸣合同纠纷一案[(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212号]的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479-1号民事裁定,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原告陈钟鸣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在关联案件(2016)粤20民终3022号案中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钟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陈钟鸣负担。审 判 长 饶   琨审 判 员 熊   伟人民陪审员 张 子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