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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剑林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217号被执行人:李剑林,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执行李剑林罚金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审 判 员  彭跃英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