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2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翼城县财政局与翼城县商品公路开发公司、山西省公路局临汾分局、山西富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翼城县财政局,翼城县商品公路开发公司,山西省公路局临汾分局,山西富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83号原告:翼城县财政局。住所地:翼城县红旗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增殿,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鹏,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翼城县商品公路开发公司。住所地:翼城县翔翼西大街。法定代表人:翟宗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静,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瑕,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公路局临汾分局。住所地:临汾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姚来义,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劭頲,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英,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富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中路师范街**号。法定代表人:杨洪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霞,山西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翼城县财政局与被告翼城县商品路开发公司、山西省公路局临汾分局、山西富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翼城县财政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翼城县财政局撤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原告翼城县财政局负担。审判长  陈瑞华审判员  朱江霞审判员  孙洁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雪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