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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梁新、袁杰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新,袁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482号申请执行人梁新。被执行人袁杰龙。梁新与袁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杰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桂0126执4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袁杰龙25000元用于清偿本案债务,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5月23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2017年8月底前还清剩余款项,该协议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和解协议无法在审限内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6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覃作信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沛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