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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东亮与孙韦韦、樊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亮,孙韦韦,樊冰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622号原告:刘东亮,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孙韦韦,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樊冰丽,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亮诉被告孙韦韦、樊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亮撤回对被告孙韦韦、樊冰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东亮承担。审判员  王晓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艺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