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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雪强与冯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强,冯玉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1980号原告:王雪强,男,1992年1月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冯玉飞,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住内黄县,现暂住。原告王雪强与被告冯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玉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雪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借款之日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9日被告借我款40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定于2016年12月24日还清。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冯玉飞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庭审中,原告提供的由被告于2016年12月4日出具的欠条,足以证明被告借原告款40000元的事实,根据借条的约定,被告还应按元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的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玉飞应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王雪强本金4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元月息2分从2016年12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冯玉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