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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鹏飞贩卖毒品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鹏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34号罪犯赵鹏飞,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汝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鹏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被告人赵鹏飞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洛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4年7月3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赵鹏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鹏飞自2012年底至2013年4月份,在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家中及洛龙区大杨树路口等地,多次卖给李某、张某某等人冰毒共计9克。2013年2月的一天晚上,赵鹏飞安排他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冰毒1克。该系累犯。罚金5000元已缴纳。罪犯赵鹏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鹏飞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秦某及服刑人员闻某某、刘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鹏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鹏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学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