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24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于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24执484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辽0224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得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记录,在工商登记部门无股权登记信息,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无房产信息,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亦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义务。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审判员 贾宏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景涵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