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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丽媛与和田市水利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丽媛,和田市水利局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6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丽媛,女,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阿克苏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和田市水利局。住所地:新疆和田市北京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尹合国,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张丽媛因与被申请人和田市水利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32民终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丽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丽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张丽媛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福生审判员  郭长安审判员  黄竹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古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