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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执7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重庆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易巧丽罗勇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易巧丽,罗勇,胡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713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大道2918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5368-7。法定代表人张宏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易巧丽,女,汉族,1979年12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罗勇,男,汉族,1981年0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胡义军,男,汉族,1980年0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巧丽、罗勇、胡义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3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易巧丽、罗勇、胡义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11-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易巧丽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他被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时,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胡义军、易巧丽均有房屋信息,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均涉及查封,此次为轮候查封,且胡义军名下房屋已作抵押,同时通过申请人的代理人了解到,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正对被执行人易巧丽名下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另外,本院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车辆管理所八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并结合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价值执行的车辆;再者,本院通过工商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价值执行的工商股权信息。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以书面谈话、邮寄、电话等形式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尔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7执71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敢审 判 员  秦 孜代理审判员  徐大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左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