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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委赔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承荣与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司法赔偿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承荣,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 偿 委 员 会 决 定 书(2017)甘06委赔1号赔偿请求人高承荣,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赔偿义务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祁连大道1324号。法定代表人王世钦,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万云,该法院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柏,该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赔偿请求人高承荣于2016年11月27日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侵害其人身自由,错误羁押255天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高承荣以其赔偿申请超过申请期限,申请撤回赔偿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高承荣自愿申请撤回赔偿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决定如下:准许赔偿请求人高承荣撤回赔偿申请。审判员  赵成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鲁素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