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安徽嘉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嘉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850号原告:安徽嘉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郊区常青镇姚公村姚公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91424296(1-1)。法定代表人:丁晋友,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高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北、金寨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20595A。被告: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与学林路交口。原告安徽嘉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嘉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嘉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嘉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40元,减半收取4570元,由原告安徽嘉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