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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丫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宿迁市米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丫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米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丫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2号楼302室。法定代表人:张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米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乡政府院内办公大楼301室。法定代表人:王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上海丫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77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丫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徐汇区,服务合同的实际发生、履行均在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在已签订的《妈妈帮移动产品推广合作协议》中约定“协商解决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明确并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上诉人作为合同甲方,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