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辉、李胜利与柳河县柳南乡辛家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李胜利,柳河县柳南乡辛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李辉、李胜利。被执行人:柳河县柳南乡辛家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辉、李胜利与被执行人柳河县柳南乡辛家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我院已经执行被执行人179800元且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其它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林审判员 叶小彭审判员 鲁国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