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小尿与崔爱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尿,崔爱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768号原告陈小尿,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崔爱红,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尿与被告崔爱红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小尿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小尿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