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新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新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874号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南艳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葛雷,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法定代表人魏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超群,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征,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新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立案时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催交期限内仍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立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