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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杨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西安某某高铁电气有限公司,西安某某高速智能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西安市。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西安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西安市。被执行人西安某某高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某某高速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陕西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西安某某高铁电气有限公司、西安某某高速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59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支付借款本金2300000元,利息355733元,承担仲裁费36014元。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西安某某高铁电气有限公司、西安某某高速智能电器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西安某某高铁电气有限公司、西安某某高速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39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西安某某高铁电气有限公司、西安某某高速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X 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