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冯霞、潘世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7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冯霞,女,汉族,1973年7月27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潘世记,男,壮族,1978年7月6日出生,住横县。申请执行人冯霞与被执行人潘世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登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的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登审判员 杨岱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慧敏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