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利峰、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姜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李良君,男,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朴明泽,该联社悦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法定代表人李靖,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俊峰,该公司桦川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姜利峰,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利峰、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够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5)桦川商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吴国华审判员 沈利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