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侯XX诉被告候艳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XX,候艳X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112号原告:侯XX,男,汉族。被告:候艳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X诉被告候艳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XX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XX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107元,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侯XX负担。审判长 张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