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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8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罗玉明和徐慧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明,徐慧擎,乔俊杰,黄玉泉,李明,甘肃力成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8420号原告罗玉明,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学,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福,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慧擎,男,汉族,1966年4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乔俊杰,基本信息不详。被告:黄玉泉,基本信息不详。被告:李明,基本信息不详。被告:甘肃力成电梯有限公司,基本信息不详。原告罗玉明与被告徐慧擎、乔俊杰、黄玉泉、李明、甘肃力成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罗玉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1360元,减半收取10680元,由原告罗玉明负担,保全费5000元,退回原告罗玉明。审 判 长  杨 华代理审判员  宫伟宸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