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异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湖北建工中原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直属三分公司异议一案驳回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建工中原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异10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朝晖,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建工中原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中北路**号龙源大厦*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胡仕刚,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执行湖北建工中原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建筑公司)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襄阳公司)、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直属三分公司(中房直属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房襄阳公司对执行钻石河畔5号楼1单元101、2301、2401、2501、2601五套商品房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房襄阳公司称,钻石河畔5号楼5-1-101、5-1-2301房屋抵给了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森公司)用以冲抵工程款,将5-1-2501、5-1-2601拨付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用以退付其保证金,5-1-2401房屋在2015年11月26日已与李欧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和停止执行。本院查明,中原建筑公司与中房襄阳公司、中房直属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鄂0606民初258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中房襄阳公司、中房直属三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前向中原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7694390.21元,并以12546190.21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调解生效后,中房襄阳公司、中房直属三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中原建筑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鄂0606执2589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钻石河畔5号楼1单元101、2301、2401、2501、2601五套商品房。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原建筑公司与中房襄阳公司、中房直属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房襄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属于异议主体不适格,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由买受人作为案外人提出。故中房襄阳公司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许 璐审判员 施愉乐审判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