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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运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张运喜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7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运喜,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运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春丽代理审判员  李慎可人民陪审员  王建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福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