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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陈心荣、侯金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心荣,侯金虎,赵学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心荣,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委托代理人:李胜广,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金虎,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委托代理人:贾延波,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学强,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上诉人陈心荣因与被上诉人侯金虎、原审被告赵学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6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6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心荣1550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瑞峰审 判 员  郭 海审 判 员  田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