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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刑庭与被执行人李保中等刑事罚金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马玉轩,李保中,刘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794号移送申请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司马玉轩,男,生于1968年11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保中,男,生于1970年8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刘建伟,男,生于1975年11月,汉族,住南召县。移送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司马玉轩等刑事罚金一案的(2016)豫132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794号刑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耀辉审判员 :  杨  奇审判员 : 褚 青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景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