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刑初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邝武军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3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第203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某3(自报),曾用名邝武君,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3日被逮捕。辩护人夏小刚,广东中万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1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3及辩护人夏小刚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7年2月7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3月6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陈某、杜某1林、文某1、解某、马某、周某(以上6人均已被判刑)陆续加入以被告人邝某3为首的老虎机赌博团伙,在东莞市大岭山镇各个社区的多处地点摆放老虎机供他人赌博非法牟利。邝某3制定了规章制度,并设置了主管、会计、组长、仓管、机修、查分、看机等职务,陈某、杜某1林为主管,文某2、邝某1(均已被判刑)为会计,文某1、李某2、杜某2、罗某、“华某”、“军仔”(后五人另案处理)为组长,邝某2(另案处理)为仓管,唐某2(已被判刑)等人为机修,马某、周某等人为查分、看机。为最大限度谋取利益,邝某3将团伙成员分为A、B、C、D、E、F六个小组,并按照大岭山镇的行政区划确定了各小组摆放老虎机的业务区域。仅2011年4月份,该老虎机赌博团伙就非法获利4207165元,参与经营、管理老虎机的人员多达130余人。截至2011年6月初,该赌博团伙在大岭山镇南区华兴便利店等多处地点共摆放老虎机1049台。经侦查,公安机关一举捣毁邝某3领导的老虎机赌博团伙,马某、周某、杜某1林、陈某、文某1、解某等人先后被抓获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博团伙的多处窝点、仓库内缴获老虎机158台,还缴获赌博团伙工资单、结算单据、作案交通工具等赃款赃物,但邝某3一直在逃。2016年8月3日15时许,邝某3主动到东莞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邝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王某1、柴某、李某1、王某2、张某、巫某、黎某、唐某1、欧某、官某、汤某、黄某1、孙某、戴某、聂某、肖某、吴某、黄某2、杨某、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搜查笔录、工资表,结算登记表,管制刀具认定书,痕迹检验报告书,文件检验鉴定书,同案人陈某、杜某1林、文某1、解某、马某、周某、文某3、邝某1、唐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被告人邝某3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3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某3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同案人陈某指证被告人邝某3伙同他人于2006年开始在广州番禺区摆老虎机,伙同文照红于2008年8月开始在东莞大岭山摆老虎机,他帮邝某3开车,邝某3于2009年在番禺被抓后,他帮邝某3管理,邝某3于2010年出来后就当幕后老板;同案人杜某1林、文某3、邝某1、唐某2等均指证被告人邝某3是该赌博集团的老板,足以证明被告人邝某3是涉案老虎机赌博集团的老板,其在番禺被羁押期间,该赌博集团仍正常运作,邝某3应对该赌博集团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邝某3没有参与2009年7月至2010年期间的作案,是与陈某、杜某1林等人合伙经营老虎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邝某3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交代开设赌场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邝某3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没犯罪记录的辩护意见,基本属实,予以采纳;提出邝某3有检举他人的立功表现,经查未能核实,不予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邝某3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邝某3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邝某3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邝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茂华人民陪审员 黎燕珊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海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