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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公园路支行诉河南天宇肥业有限公司、兰考县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公园路支行,河南天宇肥业有限公司,兰考县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公园路支行。被执行人河南天宇肥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兰考县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韬,女,汉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豫0203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公园路支行申请执行河南天宇肥业有限公司、兰考县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但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天宇肥业有限公司、兰考县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韬的银行存款3302126.3元及利息。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三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健审判员 宋瑞卿审判员 张明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谷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