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有福与被告王利军、被告范文东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福,王利军,范文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215号原告张有福,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王利军,男,1983年7月8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范文东,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福与被告王利军、被告范文东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有福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有福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免于缴纳。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段宏伟书 记 员 郝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