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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有福与被告王利军、被告范文东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福,王利军,范文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215号原告张有福,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王利军,男,1983年7月8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范文东,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福与被告王利军、被告范文东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有福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有福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免于缴纳。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段宏伟书 记 员 郝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