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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4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某某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黔0102民初4744号原告:某某,男性,汉族,1964年07月24日出生,住被告:某某,男性,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河丰村六组,其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某某,男性,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河丰村六组,其他。。,被告:某某,男性,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河丰村六组,其他。。被告:某某,男性,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河丰村六组,其他。。本院在审理某某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审判员  王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印戳)书记员林元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