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社区居民委员会诉孙玉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孙玉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063号原告: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庄河市庄打路。法定代表人:华强,系该居委会主任。被告:孙玉波,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住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村孙屯**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58********。原告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社区居民委员会诉孙玉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振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宋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晓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