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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达军、李和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达军,李和原,韦瑜,韦文榜,熊家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李达军,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李和原,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证件号码。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黎琪国,柳州市柳北区黄村法律服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韦瑜,女,1987年3月21日出生,苗族,住所地广西融水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韦文榜,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证件号码。被执行人熊家桂,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证件号码。李达军、李和原与韦瑜、韦文榜、熊家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瑜、韦文榜、熊家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达军、李和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瑜、韦文榜、熊家桂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韦瑜、韦文榜、熊家桂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瑜、韦文榜、熊家桂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达军、李和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瑜、韦文榜、熊家桂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达军、李和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胜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