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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耿佳利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佳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3457号被执行人耿佳利,男,198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辽0202刑初字145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耿佳利财产刑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被执行人已经履行0元,未履行100,000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谢丽艳审判员  曲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毅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