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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程从乔、石家庄金刚内燃机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从乔,石家庄金刚内燃机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9执586号申请执行人:程从乔,女,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被执行人:石家庄金刚内燃机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6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劳人裁字(2015)第884号裁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石家庄金刚内燃机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作出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家庄金刚内燃机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金刚内燃机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战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松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