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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忠兵、许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忠兵,许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819号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川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利川市清源大道84号。组织机构代码:58549968-6。委托代理人杨胜刻,系利川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钱忠兵,男,生于1971年2月1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许素,女,生于1961年8月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忠兵、许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段艳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长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