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柏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闽江路629号。法定代表人胡峰印,男,局长。委托代理人计璐,女,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刘柏生(360428197606131411),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经营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徐洋3路**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甬仑卫医罚[2016]0018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刘柏生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06执154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万鑫审 判 员 余绍平代理审判员 尹志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佳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