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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金希全与广州市润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2017民辖终119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润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希全,广州市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润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巧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希全,住福建省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文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绿雅,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高志辉。原审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景治君,董事长。上诉人广州市润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润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涉诉房屋买卖发生在2014年,时间较远,所涉证据材料较多,取证难度较大,案情复杂,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地标性商品房楼盘爱群荟景湾,在广州市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企业也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本案属于案情复杂,在本辖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二、本案级别符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法律规定,虽然按“原告就被告”原则,仍然不妨碍由同样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反映,本案的争议标的数额及相关法律关系,尚未达到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标准,故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