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瞿立伟与孙庆友、薛二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立伟,孙庆友,薛二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民初2139号原告:瞿立伟,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梅,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庆友,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薛二琴,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瞿立伟诉被告孙庆友、薛二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瞿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2、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利息2分,若逾期不还,借款人自愿承担日息1.5%的违约责任。后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且支付自2014年12月8日至2016年12月23日的利息,下剩6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至今未还。被告孙庆友未答辩。被告薛二琴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孙庆友向原告瞿立伟借款100000元,被告孙庆友向原告瞿立伟出具借条一张,并由被告薛二琴承担担保责任。借条约定利息2分,若逾期不还,借款人自愿承担日息1.5%的违约责任。后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8日至2016年12月23日的利息,下剩6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至今未还。以上查明事实,有原告代理人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庆友向原告瞿立伟借款10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后被告孙庆友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被告孙庆友理应偿还下剩本金60000借款,故对于原告瞿立伟要求被告孙庆友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借款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明显超过年利率24%,故本院在年利率24%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被告薛二琴系被告孙庆友配偶,且在借条上签字说明其对借款事实知情,应当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故对原告瞿立伟要求被告薛二琴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庆友、薛二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瞿立伟诉讼请求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庆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瞿立伟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薛二琴对上述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瞿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孙庆友、薛二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梦德附:处理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有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七)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