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立乾、程红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立乾,程红娜,程兰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840号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清丰县政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薛献杰,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玉兰,女,汉族,1964年3月28日出生,住清丰县。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樊云天,男,汉族,1993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该社职工。被告:韩立乾,男,汉族,1985年7月21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程红娜,女,汉族,1984年9月21日出生,住清丰县。系韩立乾之妻。被告:程兰娜,女,汉族,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清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立乾、程红娜、程兰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清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佩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