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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姣姣与李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姣姣,李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7执异32号案外人:河南炽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现福。申请执行人:张姣姣,女,汉族,住洛阳市。被执行人:李小强,男,汉族,住宜阳县。张姣姣申请执行李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河南炽盛置业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称对本院下发(2017)豫0327执4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宜阳县锦屏镇灵山村安虎线公路北灵山商业街X号楼产权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不服。故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中止执行宜阳县锦屏镇灵山村安虎线公路北灵山商业街X号楼产权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本院认为:案外人河南炽盛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书面执行异议,其上载明有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理由及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立案条件,应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案外人河南炽盛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予以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书芳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沈克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二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