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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苏华林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西安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林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西安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9104号原告:江苏华林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美群,女,汉族,1994年11月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系原告员工。被告:西安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晓龙。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江苏华林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西安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林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