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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河南省永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永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03民催1号申请人河南省永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西夏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明亮,总经理。申请人河南省永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发的票号3140005123878106(出票日期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票面金额壹拾万元,出票人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收款人十堰市炎帝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永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友元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