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荣挺、陈善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荣挺,陈善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802号申请执行人:何荣挺,男,汉族,事业编制人员,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陈善先,男,汉族,公安民警,住象山县。何荣挺与陈善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7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陈善先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何荣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善先支付借款26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12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善先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人何荣挺执行款26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121元、实际执行费38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陈善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荣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8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雍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