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执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家庄东华舰氨基酸有限公司、石家庄奥祥医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东华舰氨基酸有限公司,石家庄奥祥医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91执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东华舰氨基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5619714809。法定代表人:张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奥祥医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装备制造产业园奥祥街7号,组织机构代码:75753673-9。法定代表人:宋建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石家庄东华舰氨基酸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奥祥医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石家庄奥祥医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奥祥医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6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会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