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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厦门市人居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余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人居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丽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212号原告:厦门市人居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大道岭兜一里99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617124。法定代表人:郑玉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永江、黄赞枝,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丽君,女,原告厦门市人居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核实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人居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人居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金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少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