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志文与孙伟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文,孙伟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6执11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文,男,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委托代理人李立军,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孙伟新,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伟新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工资以偿还申请人欠款,此案正在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6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忠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天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