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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433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明水县。被告刘某,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柳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