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433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明水县。被告刘某,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柳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