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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01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兰梅与陈贵文、文山市永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兰梅,陈贵文,文山市永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01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田兰梅,女,壮族,1960年4月20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大专文化,城镇居民,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陈贵文,男,汉族,1965年7月1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大专文化,住文山市。被执行人:文山市永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贵文,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文山市。本院在执行田兰梅与陈贵文、文山市永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贵文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已经另案处置,文山市永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停业,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春审判员  吴国欣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